云财税[2006]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4
|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钼矿石的资源税暂按五等税额标准4元/吨计算征收。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 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 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