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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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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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茶籽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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