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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5〕1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22
鲁国税发〔2005〕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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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海关推出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其“周转量控制、一次备案、滚动核销、联网核查”的运转机制为企业提供了许多便利,但因其取代了原有的以合同为单元核发的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与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操作办法不相适应。为规范我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工作,支持企业发展,我们在充分调研并总结烟台、淄博、德州、东营等市前期试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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