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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京地税企[2005]515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企[2005]5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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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二ОО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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