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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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5〕1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6
大地税发〔2005〕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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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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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从2005年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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