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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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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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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