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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桂地税发〔2005〕237号 全文有效成
 
桂地税发〔2005〕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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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市地方税务局的来文,反映彩票中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和单位工资、薪金实行集中支付后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的规定,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广西体育彩票中奖奖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体育彩票中奖奖金由广西体育彩票中心直接支付给中奖人的,广西体育彩票中心为中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奖奖金由广西体育彩票中心各市分中心直接支付给中奖人的,广西体育彩票中心各市分中心为中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无论单位内部如何核算,均以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工资、薪金的单位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或总机构直接支付的,自治区财政厅和总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由各单位的下级机构直接支付的,下级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总机构包括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三、实行工资集中统发的单位,其下级机构无论是否发放其他应税收入,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财政厅或总机构统发工资及纳税情况。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出台的有关政策和解释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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