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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5〕16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5-11-02
大地税发〔2005〕16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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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补充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特别是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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