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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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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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对《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答复时限和第三十一条的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以及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市局正在研究,待制定后下发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征收管理处)。 2005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