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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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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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深国税发〔2005〕93号)规定,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业务问题和管理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市局、区(分)局欠税公告终审权限的划分。以《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为基本原则,按照“谁公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终审。对属市局公告范围,但不属第十四条不予公告规定情形又不公告的,需通过经区(分)局局长审批的公务邮件向市局(计统处)详细说明情况。
二、关于走逃、失踪户的界定。对《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统计口径统一按“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进行确认,对其欠税情况仅公告一次。
三、关于欠税的公告期限。欠税公告期是指征收期,不是所属期。公告信息中“欠税余额”的统计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划定为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欠税。
四、为提高欠税公告效果,市局统一欠税余额公告标准为100元以上(含100元),对欠税余额低于100元的纳税人不做统计和公告。
五、各区局和稽查局应将欠税公告作为加强欠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严格执行欠税告知程序。在数据核实环节,逐户告知欠税人凡在公告前全部缴纳欠税的不予公告,督促其主动采取措施清缴欠税。
六、各区(分)局和计统处应于欠税公告发布5日内,将《欠税公告信息统计表》(附件2)、不予公告欠税信息和相关文字资料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市局将定期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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