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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 深国税告〔2005〕15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告〔2005〕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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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5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以下简称为网上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其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经“一窗式”比对通过后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缴纳方式。
    二、网上申报的推行坚持自愿原则,税务机关引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三、纳税人免费使用网上申报软件。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范围内招标评审通过了深圳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的软件。该软件已由我局买断,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在深圳国税网站(网址:www.szgs.gov.cn)下载软件和使用说明书。
    四、纳税人享受免费培训。纳税人的培训由我局各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委托软件开发商深圳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五、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技术服务。如果需要技术服务,可自行选择技术服务单位并协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六、对于2005年9月30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系统自动开通所有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软件注册码在纳税人培训时一并发放。
    七、对于2005年10月1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完成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即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八、网上申报的操作管理规范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网上申报业务咨询电话:12366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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