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260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5〕294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5〕29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09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财产损失原省局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其他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原省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豫国税发[2004]360号)停止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