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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财税〔2005〕1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税〔2005〕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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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改局、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关于请求减免收购北京真的大厦契税的函》(黔府办函[2005]50号),要求对该省驻北京分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汉房产应缴契税予以兔征。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分公的,享受兔征契税政策。因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厦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余用房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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