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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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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计投资[1997]24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计投资[1997]2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国家测绘局:
     鉴于测绘野外工作与地质野外工作一样,具有高度流动性、分散性,条件十分艰苦,因此,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地质类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执行零税率。
     本通知所指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基础测绘的野外生产单位(院、队)职工住宅。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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