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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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财法〔2012〕1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2-24
大财法〔201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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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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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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