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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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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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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