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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5〕251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5〕2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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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暂免征收增值税或定期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不取消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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