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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闽国税发〔2005〕165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发〔2005〕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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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其中:城区未达起征点户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包括:业户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租金、雇用员工人数及工资、耗用水电费情况、经营产品结构及毛利率、月份经营收入情况;农村未达起征点户可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上相关资料。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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