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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5〕2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23
闽国税函〔2005〕2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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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按通知要求处理以外,还应及时告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清查情况于9月底上报省局(流转税处)。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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