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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露天煤矿开采区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5〕201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5〕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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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支持煤炭企业的发展,解决露天煤炭开采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重和失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地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地税字第122号]的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露天煤炭开采企业的露天开采区用地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露天煤炭开采企业的露天开采区用地,仅对实际采煤作业面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实际采煤作业面以外的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照本通知精神,对露天开采区的实际采煤作业面以外的用地,各地过去已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二ΟΟ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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