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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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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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应在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如下材料:纳税人名称、坐落地点、企业搬迁文件、占地面积、免税面积、地段等级等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使用情况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废弃土地占地情况和利用情况,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请按规定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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