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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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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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鞍地税发[2005]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规定的契税减免均指改制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在转让环节的减免,并未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契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ΟΟ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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