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5〕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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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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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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