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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5〕215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5〕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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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时,涉及到国家税务局所管税种需要出具税收证明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二、审核。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后次日将有关资料传递县(区)局政策法规科税收政策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在7日内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并查询有关申请人缴税信息及有无稽查在案信息,必要时可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在综合征管软件V2.0完善之前手工为申请人开具《(xxx)税务局税收证明》。(注:综合征管软件V2.0完善此功能后,在系统中开具《(xxx)税务局税收证明》)。
        三、审批。税收政策管理岗将开具好的《(xxx)税务局税收证明》在3日内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完毕,并加盖县(区)局公章后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
        四、纳税人领取。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承诺时间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领取《(xxx)税务局税收证明》。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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