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207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5]10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5]105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13
|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