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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鲁国税发〔2005〕83号 条款失效成文
 
鲁国税发〔2005〕8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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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学习和业务培训,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堵塞征管漏洞,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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