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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页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地税函[2005] 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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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页岩”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页岩”是一种钙质沉积岩,又称为“红土”或“烂石渣”,以加工砖为主,称为页岩砖,是一种新型节能材料。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的有关规定,对“页岩”应按“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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