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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新政办发〔2005〕87号 全文有效成文
 
新政办发〔2005〕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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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配合全区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房屋管理,充分发挥房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房产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执行工作。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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