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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5〕105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5〕1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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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省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国税发[2005]92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二、《办法》欠税余额包括当期新发生的欠税。当期新发生的欠税是指:按季公告的,为上季度欠税额,按半年公告的,为前半年欠税额。

 

三、非正常户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执行。

 

四、各市、地局要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需由省局公告的第一次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报省局(征管处),并报电子文本。以后报送按《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各市、地局要将由市、地局公告的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电子文本)按季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六、省局对《细则》中的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进行了修改,请按本通知的式样报送。

 

 

 

附件:欠税纳税人公告确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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