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5〕436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5〕4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1
 
字体: 【】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