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219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5〕118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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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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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三条关于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印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见附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相关内容附件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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