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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 〔2005〕87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 〔2005〕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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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贵厅《关于商榷免征辽宁省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个人所得税的函》(辽民社函[2005]2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个人从事福利、体育彩票销售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从事福利、体育彩票销售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彩票的手续费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收入2002年7月之前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40号)第一条的规定“彩票发行机构支付给代办人员的手续费属于个人劳务性质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彩票发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2002年7月(含7月份)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ΟΟ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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