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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财税〔2005〕7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5〕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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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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