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 闽国税发〔2005〕69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发〔2005〕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5
 
字体: 【】 【】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一是落实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85号);二是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95号)的要求,做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45个集贸市场动态管理对象之一的福州台农服装城,以及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所管辖经营额列全省前十位的个体工商大户的动态管理,报送相关税收征管资料和分析说明;三是进一步完善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实行“阳光定税”,做到点面结合,总结完善。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统计口径。同时,20054月份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每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