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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财税〔2005〕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5〕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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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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