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一字〔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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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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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 云地税一字〔2005〕4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部分地区询问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否享受有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营业税免征政策。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请结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3月7日 财税[2005]39号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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