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5〕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4-04
豫国税发〔200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以下五个方面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服务单位和报告省局。定期向使用单位发放《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并以此为依据汇总整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10日前和710日前上报省局。

1、    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2、    培训情况;

3、    安装、调试、维护和投诉处理情况;

4、    技术维护合同签定情况;

5、    服务满意度。

二、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文书的规范使用问题。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2)。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需求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应出具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时服务单位所开具的凭证。

2、《受理投诉登记表》(附件3)。《受理投诉登记表》是税务机关记录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投诉情况的原始资料,也是监督考核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附件:1.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3.受理投诉登记表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