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5〕26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28
 
字体: 【】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2005年至2007年3个年度内,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减免范围是从事粮油购、销、调、存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
二、免税条件是当年实际亏损,税务部门调查核实。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因当年实际亏损而缴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予以退税或抵顶;因特殊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四、减免程序、手续、批准权限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