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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 财税〔2005〕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5〕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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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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