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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赣国税发〔2005〕46号 全文有效成文
 
赣国税发〔2005〕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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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国税局要结合《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30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二、集贸市场分类标准。固定摊位、门店300个以上(含)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集贸市场为大型市场;固定摊位、门店在100(含)至300个或年纳税额在50万(含)至200万元的集贸市场为中型市场;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下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集贸市场为小型市场。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报送资料的内容和期限。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上与生产经营有关数据。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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