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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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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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时,"本期货币资金余额"一项应填纳税人申请日期的货币资金余额,并提供申请日期的银行对帐单。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需提供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和报送日期要求不变。
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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