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时间较早,其组建及清产核资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