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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 黔国税函〔2004〕367号 全文有效成
 
黔国税函〔2004〕3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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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公告决定后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由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请各市、州、地局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纳税人欠税信息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信息表》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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