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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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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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公告决定后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由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请各市、州、地局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纳税人欠税信息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信息表》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