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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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湘国税函〔2004〕487号 全文有效成
湘国税函〔2004〕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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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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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事项的请示》(长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通过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借助网上交易及现代物流技术,以集合竞价、撮合交易的方式组织大宗原料购销,其经营形式具备货物期货交易的特征。对该市场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资金流向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执行,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该市场购进货物,其通过该市场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向销货方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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