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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 吉财税〔2004〕1896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财税〔2004〕18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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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省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月人均12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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