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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黔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有效成
 
黔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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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文件要求,我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确定为: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铜仁地区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安顺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黔西南州饲料产品监察所。其他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全部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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