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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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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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维护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