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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4〕237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4〕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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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问题

    为有效兼顾地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情况,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效率,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二、关于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问题

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市、地级国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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