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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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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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关于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涉及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通[2004]462号),申请对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有价电话卡销售收入抵扣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将2003年1月1日前销售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有价电话卡累计余额通过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增的预收账款部分,从2004年7月起至2005年12月止逐月由其各市分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从各自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以避免该部分预收账款在重新确认营业收入时重复纳税。各市分公司预收账款余额及每月抵扣计税营业额金额明细详见附表。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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