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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4〕56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9-03
京国税函〔2004〕56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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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法
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前8位总局明确了编制方法,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务局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自行编制。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我局发票代码、号码编制规则附后。为保证每份发票的唯一性,不浪费号码资源,各局对企业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只批准印制数量,发票的代码及号码由各发票承印厂向市局征管处申请后,由征管处统一编制后下发各承印厂,各承印厂印制完成后再将发票代码及号码反馈各分局。
      二、时间安排
      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起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我局使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自2004年10月起陆续向纳税人发售并使用。原我市自行确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截止期为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未印制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强我市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调整我市现行发票种类
      简化现有票种,拟将现行17种普通发票进行归并,保留12种。新版普通发票取消用量小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版),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上述票种取消后改由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版)替代,将原分别设置的北京市资金往来中文票、英文票合并,统一印制中英文版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更名为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二) 修改我市普通发票式样
      我市新版普通发票规格为40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发票联加印有镂空“京国税”字样底纹(式样附后)。
   (三)自2004年10月起,我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全部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印制。自印发票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形式印制均可。
     新版发票继续使用总局指定的发票专用纸及防伪油墨印制。
     四、认真做好停用及作废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局及纳税人现存采用旧代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05年1月底前各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现存的上述发票的清点核对,无误的,由各分局组织统一缴销。
   (二)各分局于2005年2月底前将本局所存的上述发票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市局批准后由各局监督销毁。
     五、工作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是近年来总局为加强发票管理、实现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一次普通发票的换版。此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局应依照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意见,要将本通知的精神通知到每个纳税人。及早做好旧票缴销和新票印制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发票代码表(略)
                2、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略)
                3、普通发票票样(略)
 
20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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